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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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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26
【实施日期】 2006-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

      (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全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95年7月26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9月26日起废止。该《条例》废止之前根据该《条例》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但尚未完成清算的,其清算事宜仍按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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