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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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从即日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