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办法》的决定
(2007年2月28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6月6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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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办法》于1987年10月22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1987年12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生效。后于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该法规实施近二十年来,对于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促进依法办案和公正司法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相关法律已经全部涵盖了该法规的内容,因此,会议决定废止《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办法》。今后市人大常委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继续做好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