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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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5年11月3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自2008年1月31日起废止。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