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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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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1-19
【实施日期】 2008-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民商法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8年1月19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民间纠纷投诉受理分工已作出明确规定,《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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