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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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建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停止执行两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的议案》。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执行由《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第五款设定的建筑工程执照费,以及由《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确认的市殡葬管理处收取的管理费这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规定,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上述两件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