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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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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26
【实施日期】 2008-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2008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全省人民意志,根据《吉林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户籍在本省或者户籍不在本省但在本省居住满一年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会议召开10天前,应当通过本省新闻媒体和吉林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旁听的议题、旁听名额和旁听申请方式等事项(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此规定)。

      第四条 公民可以根据公布的旁听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旁听申请。经同意后,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旁听通知,到指定地点凭本人身份证或者暂住证领取旁听证,参加会议旁听。

      第五条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人员旁听会议。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旁听人员旁听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必要时,也可以旁听分组会议或者其他会议。

      第七条 公民参加旁听时,应当佩戴旁听证准时入场,在旁听席就座,并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八条 旁听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旁听人员如果对旁听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可以召开座谈会,听取旁听人员意见、建议。

      第九条 旁听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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