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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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规定(试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