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08年8月1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8年9月19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以授予“银川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三)为本市工业、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和其他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引进人才、资金、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或者帮助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贡献突出的;
(五)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交流合作,以及促进海峡两岸交流,贡献突出的;
(六)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或者提供有重要理论价值或者现实意义的建议、信息,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七)为本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荣誉市民的人选,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推荐。
荣誉市民人选属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工作机构推荐;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推荐;属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荐。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工作机构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讨论。
(三)市人民政府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六条 对荣誉市民的事迹应当予以宣传报道。
第七条 荣誉市民应邀可以列席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会议。
荣誉市民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者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通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
第八条 荣誉市民因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