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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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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25
【实施日期】 2008-09-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第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知识。”

      三、第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四、第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和保障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全程不能出席和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向常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

      五、删去第七条。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深入实际,了解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参加前款规定的活动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七、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请假、请假未予批准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守则行为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予以通报或者决定其作出检查。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8年修正本)(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和保障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全程不能出席和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向常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以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言。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时,应当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深入实际,了解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参加前款规定的活动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的,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请假、请假未予批准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守则行为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予以通报或者决定其作出检查。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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