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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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4年8月4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