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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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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12-17
【实施日期】 2009-1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9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是:

      热用户应交纳年度热费总额除以年度供热期天数乘以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乘以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所得出的数额,即为退还热用户热费金额(退还热用户热费金额=热用户应交纳年度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

      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的比例和退还热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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