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二、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三、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