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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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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09-29
【实施日期】 2010-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二、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三、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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