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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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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06-20
【实施日期】 2011-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决定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十五条中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修改为“《旅行社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可采取团队旅游或个人旅游两种形式。”
“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旅游团成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可自行前往台湾地区,在台湾期间可自行活动。”

  三、将第五条中的“赴台旅游”修改为“赴台团队旅游”。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不得从事或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组团社不得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并应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或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

  五、将第九条中的“参游人员”修改为“旅游团成员”。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根据其采取的旅游形式,办理团队旅游签注或个人旅游签注。”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参加团队旅游的,应事先在组团社登记报名。”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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