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4月28日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各地自5月1日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68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07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75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48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人/天:150元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交通事故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交通事故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附: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如何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和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误工费每日确定为71元。
二、护理费。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护理费每日确定为60元。定残后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确定每日6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45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30元。
以上标准的适用,以2009年10月12日为时间点。在2009年10月12日之前已经审结的,适用原来的标准进行裁判;在2009年10月12日之后审结的,适用以上新的标准。对适用误工费、护理费新的标准,法院应及时行使释明权。
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27359元;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17858元;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11303元;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8390元;5、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065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人/天:30元;7、住宿费人/天: 150元。
残疾等级 | 2009年度残疾赔偿金 | 2010年度残疾赔偿金 | ||
农村标准 | 城镇标准 | 农村标准 | 城镇标准 | |
十级 | 18516 | 45454 | 20014 | 49222 |
九级 | 37032 | 90908 | 40028 | 98444 |
八级 | 55548 | 136362 | 60042 | 147666 |
七级 | 74064 | 181816 | 80056 |
196888 |
六级 | 92580 |
227270 | 100070 | 246110 |
五级 | 111096 | 272724 | 120084 | 295332 |
四级 |
129612 | 318178 | 140098 |
344554 |
三级 |
148128 |
363632 | 160112 |
393776 |
二级 | 166644 |
409086 | 180126 |
442998 |
一级 |
185160 |
454540 |
200140 |
492220 |
死亡 |
185160 |
454540 |
200140 |
492220 |
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八级即为30%,七级即为40%,六级即为50%,五级即为60%,四级即为70%,三级即为80%,二级即为90%,十级即为100%。 伤残等级是由鉴定部门鉴定出来的,赔偿标准是以鉴定出来的等级来进行的。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