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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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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08-26
【实施日期】 2011-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其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7月23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河内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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