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传)
签发人:许惠春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
全省各中院民一庭、宁波中院民二庭、温州中院民四庭: 有关统计部门今年发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统计公报项目信息,较往年发生了较大变化,对我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造成较大影响;尤其是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此前全省法院一般按照“其他单位”一栏的统计数据,计算误工费或者护理费,但今年发布的统计公报中已无“其他单位”一栏,故造成适用困难。日前,嘉兴市中院民一庭就“无固定收入如何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及标准适用问题”,向我庭书面请示,一些法院民庭也向我庭口头请示。鉴于该问题在全省法院范围内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我庭经认真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一)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对误工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三)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四)对医疗事故中误工费和陪护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以上答复供审判中参考;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本庭联系。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承办部门:民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