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1〕206号
【发布日期】 2011-11-08
【实施日期】 2011-11-08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1〕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要求,现将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可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核
(一)获得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满5年的。
(二)获得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满5年的。
(三)获得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满5年的。
二、复核标准
(一)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期满复核标准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7号)。
(二)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期满复核标准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8号)。
(三)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标准另行制定。
三、复核程序
(一)我局医政司于每年3月底前向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印发期满告知通知。
(二)符合期满复核条件的地区根据相应的复核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经所在地级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我局医政司提出申请。审查形式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制定。
(三)我局医政司将根据各地申请情况集中或分批委托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本辖区申请地区的基层中医药工作进行复核。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我局医政司的委托,组建专家组进行复核。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核专家组由5人组成,其中3人为外省(区、市)专家;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核专家组由4人组成,其中2人为外省(区、市)专家;专家组组长均由外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或副省级城市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复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复核情况及复核报告报送我局医政司。
(五)复核结果为合格地区的名单,我局将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中国中医药报以及各相关省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我局将分别授予复核地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或“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5年。
四、以下地区可在2011年第四季度先行开展复核工作
(一)拟于2011年申请全国基层(农村、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地市级以上地区所辖的县(区、市)获得先进县、示范区荣誉称号5年期满的。
(二)复核工作纳入地方政府2011年度工作任务的。
五、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工作,将其作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以及巩固和深化先进单位创建成果的重要手段,务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好抓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