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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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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3]25号
【发布日期】 2003-12-24
【实施日期】 2003-1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通知

                                                    法发[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措施,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避免因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不当而带来不利的裁判后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级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经验、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提示书》)文本。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风险提示书》文本,现予公布。为充分发挥《风险提示书》便民、护民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注意做好宣传工作。《风险提示书》中载人的民事诉讼风险,是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不当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不是《风险提示书》创设的新的民事诉讼风险。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的目的,是使当事人能够慎重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不当而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宣传工作。

  二要注意做好解释工作。虽然《风险提示书》中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但还是有一些当事人难以理解的法律术语。为了使当事人正确理解《风险提示书》条文的准确含义,各级人民法院要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以把司法为民的措施落到实实处。

  三要抓好《风险提示书》统一文本的印制工作。自2004年1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的《风险提示书》要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风险提示书》统一文本。文本的印制工作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印制,也可以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印制。

  现将《风险提示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3年12月24日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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