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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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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8]42号
【发布日期】 2008-12-16
【实施日期】 2008-1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842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之间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整合社会调解资源,节约诉讼成本,化解社会矛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


二、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应遵循依法、自愿、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


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成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解决和协调有关问题。


四、为保障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有效运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


五、全省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工作。


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六、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在立案前应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具有快速、简便、经济等作用,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先行调解。


七、对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工作室接受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应积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做好当事人的引导和息诉工作。


八、对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不成、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进行立案审查。


九、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对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纠纷部分,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十、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对于正在处理的案件,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工作室协助调解。


十一、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及时进行审查。


十二、对参与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的人民调解员,由人民法院根据调解业绩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对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对诉调衔接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附件一: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指引


附件二:有关诉调对接文书样式


样式1:《人民调解建议书(原告适用)》(样式)


样式2:《人民调解建议书(被告适用)》(样式)


样式3:《委托调解函》(样式)


样式4:《委托调解确认书》(样式)


样式5:《调解情况复函》(样式)


样式6:《协助调解函》(样式)


 


 


附件一: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引


为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执行。


一、衔接方式


1.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方式包括: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


2.对于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且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含人民法庭,下同)在立案前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作用,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先行调解。


3.原告同意先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并在《人民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暂缓立案,并将签字确认的文书副本交付人民调解工作室。


4.经人民调解工作室通知,被告也同意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进行诉前调解。


5.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6.对于诉前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制作《调解情况复函》,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


7.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并由人民法院向人民调解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及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


8.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9.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10.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接受委托调解的案件,不管调解结果如何均应当制作《调解情况复函》,并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至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


11.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从相关材料移送之日起算。当事人愿意继续调解的除外,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12.人民法院对于正在处理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指派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


二、 效力衔接


13.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4.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过公证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5.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6.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17.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共同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如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出具民事调解书,且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18.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或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案件,可以通知人民调解工作室具体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并及时将审理结果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必要时可以向人民调解工作室提出司法建议。


三、工作保障


19.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窗口。


20.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为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窗口提供工作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并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


21.对于身体健康、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较丰富调解工作经验并自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法官,经原任职人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任为人民调解员,派驻到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


22.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对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相应的台帐制度和档案制度。


23.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成功的纠纷可作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完成的工作量。


24.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的人民调解员应不少于两名。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应自觉遵守所在人民法院的有关作息、保密工作等规章制度。


25.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后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曾经参与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该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或诉讼代理人。


26.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日常联系和业务指导工作。


27.人民调解指导员可以就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但不得就纠纷的处理发表具体意见。


28.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人民法院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29.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员主动要求旁听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0.人民法院对于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附件二:诉调对接文书样式


样式1


              人民法院


人 民 调 解 建 议 书


       


你方向本院申请立案受理你方与                   


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方便快捷,节省时间,形式灵活,不伤和气,不收费,自觉履行率高。因此,建议你方前往x x x x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我院(庭)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x x x x 人民法院(x x x x人民法庭)


                   x x x x x xx x


     当事人意见:同意由x x x x 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签名:


                         x x x x x xx x


样式2


        人民调解工作室


人 民 调 解 建 议 书


       


          与你方的          纠纷,经          同意,拟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方便快捷,形式灵活,不伤和气,不收费。因此,如你方也同意由x x x x 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人民法院可以暂缓立案。


                            x x x x 人民调解工作室


                         x x x x x xx x


     当事人意见:同意由x x x x 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签名:


                         x x x x x xx x


样式3


                人民法院


委 托 调 解 函


                      xxxxxx字第xxxx


x x x x 人民调解工作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x x x 诉被告x x x (案由)一案,经审查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司法厅共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该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拟委托你室进行调解,现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你室,请依法主持调解,调解情况请函复本院(庭)。


特此委托。


x x x x 人民法院(x x x x 人民法庭)


                   x x x x x xx x


附:1、起诉状副本复印件;


2、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详见清单);


3、承办法官:x x x    联系电话:x x x x x x x x


4、本函件一式两份,一份经审批后存档,另一份送受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


样式4


委 托 调 解 确 认 书


                                  xxxxxx字第xxxx


x x x x 人民法院:


我们是你院受理的原告x x x 诉被告x x x (案由)一案的当事人。为及时、妥善解决我们之间的诉讼纠纷,我们同意你院委托x x x x 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特此确认。


原告签名:


                          x x x x x xx x


被告签名:


                          x x x x x xx x


样式5


调 解 情 况 复 函


                                 xxxxxx字第xxxx


x x x x 人民法院(x x x x 人民法庭):


你院(庭)于x x x x x xx x日交由我室先行调解/委托我室调解的x x x x x x (案由)一案,经我室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现将调解协议及相关案件材料移交你院(庭)。


                x x x x 人民调解工作室


                          x x x x x xx x


附:1、调解协议;


2、调解笔录;


3、其他案件材料。


4、调解员:x x x     联系电话:x x x x x x x x


样式6


                人民法院


协 助 调 解 函


                      xxxxxx字第xxxx


x x x x 人民调解工作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x x x 诉被告x x x (案由)一案,经审查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司法厅共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第x x x条所规定的情形。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该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现邀请你室指派调解员参加本案调解。


特此函告。


时间:x x x x x xx xxxxx


地点: x x x x


x x x x 人民法院(x x x x 人民法庭)


                    x x x x x x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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