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最高院
【发文字号】
司发《1991》060号
【发布日期】 1991-05-20
【实施日期】 1991-05-20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试行九年之后,经修改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它的正式施行,对于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秩序的健全和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原来试行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和补充,因此,有必要的“二五”普法期间,组织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进行民事诉讼法的再教育和再学习。宣传教育的要点是:
(一)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二) 民事诉讼的管辖;
(三) 民事诉讼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五) 民事裁判的执行。
各地在接到此通知,望立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中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作出安排,并将执行情况随时报告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