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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0-01-03
【实施日期】 2000-0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刑事诉讼法

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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