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相关政策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6 | 国务院关于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福田、深圳沙头角、大连、广州、厦门象屿、张家港、海口、青岛、宁波、福州、汕头、珠海、深圳盐田保税区的批复(国函(1991)26号、国函(1991)32号、国函(1992)43号、国函(1992)44号、国函(1992)148号、国函(1992)150号、国函(1992)159号、国函(1992)179号、国函(1992)180号、国函(1992)181号、国函(1993)3号等)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7 | 《国务院关于在福建省沿海地区设立台商投资区的批复》(国函(1989)35号) | 厦门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州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台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8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北京等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62号、国函(1992)93号、国函(1993)19号、国函(1994)92号、国函(1995)16号) | 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开放城市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
9 | 《国务院关于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9号) | 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0 |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 |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 |
11 |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 | 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
12 | 《对福建省关于建设厦门经济特区的批复》((80)国函字88号)
| 厦门经济特区所得税率按15%执行。 |
13 |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 |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税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4 | 《中华人民m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5 |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 | 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6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伊宁、凭祥、二连浩特市等边境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21号、国函(1992)61号、国函(1992)62号、国函(1992)94号) | 沿边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7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国函(1992)62号) | 允许凭祥、东兴、畹町、瑞丽、河口五市(县、镇)在具备条件的市(县、镇)兴办边境经济合作区,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以出口为主的生产性内联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
18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北京等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 62号、国函(1992)93号、国函(1993)19号、国函(1994)92号、国函(1995)16号) | 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