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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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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2-29
【实施日期】 2007-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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