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