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煤矿淹井、矿山坍塌冒顶、建筑施工工地遭洪水泥石流袭击等事故灾难接连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排查工作,摸清底数 各省(区、市)安委会要立即组织国土资源、水利、电力、地震、气象、海洋、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易由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地震、地质、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的详细排查工作。具体包括: 1.由于井口(洞口)标高不够或露天矿封闭圈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隧道和露天采场坑口等; 2.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建筑施工企业工地、人员居所及设备、物资场地; 3.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病险江河大堤和尾矿库等; 4.存在淤积危险的河道; 5.存在被冲毁危险的路桥、涵洞,有人作业、有车通过、有人行走的公路上部和侧边存在易跨落、坍塌山体的地段等。 各地要摸清类似场所和隐患点的数量、危害的等级,在此基础上登记造册,并于1月底前按照表格(见附件)的要求,报送到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落实责任,加大力度,进行除险加固和隐患治理 各省(区、市)安委会要根据排查结果,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建议地方政府制定计划,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进行除险加固和隐患治理工作。要落实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预案,大力治理隐患点。病险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江河堤岸、桥梁、涵洞、危险路段和尾矿库等要花大气力进行除险加固,确保万无一失。矿山井口和露天采场(坑)、建筑工地工棚及其它人员居所以及存放设备、物资的地点等要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给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防范,尤其要治理隐患。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要在各地汛期来临之前完成。对一时难以治理完成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并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落实资金、确定专人、限期整改。同时,要制订好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装备和物资,加强监测监控。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治理的(如地震活跃地带)要做好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请各省(区、市)安委会于5月31日前将除险加固和治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从现在到5月31日,各地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督促、指导、帮助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除险加固和隐患治理工作。各省(区、市)安委会要组织对辖区内的排查、除险加固及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推动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6月份开始组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预报预警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气象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239号)精神,由安全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签订协议,建立起有效的工作机制,对自然灾害做到及时预报、预警、预防,联合起来、协同应对、确保安全。 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具有突发性、诱发性和危害性大、破坏性强等特点。各地区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做好工作。此项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地方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好综合协调功能,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家共同努力,真正做到查实、查细、查全、真抓、真治,坚决防止走过场。 要广泛发动,全员参与,群防群治。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搞好排查治理。要建立举报信箱和电话,完善信息沟通渠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附件: 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 填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