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会议表决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办法 (2008年3月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表决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办法。 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九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三、全体会议对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依次合并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表决结束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表决结果。 四、表决分别在两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3月5日举行的开幕会:表决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 3月17日举行的第七次全体会议:表决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 五、本办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