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债(2008)171号 鞍山、营口、辽阳、铁岭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的资金管理,确保软贷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营口、辽阳、铁岭四市使用软贷款实施的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项目软贷款平台设在省交通厅(以下称“省交通平台”)。省交通厅直属单位——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局为软贷款承接平台(以下称“承接平台”)。辽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使用软贷款的项目单位(以下称“项目单位”)。各市政府设定负责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称“各市拆迁单位”)。 第四条 省交通平台职责 (一)负责软贷款的借入、转借及组织项目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软贷款; (二)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制定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定期向辽宁省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债务办”)报送资金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第五条 承接平台职责 (一)保证软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二)按项目工程进度向省交通平台报送提款申请; (三)向省交通平台、省债务办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项目管理所需材料,并定期向省交通平台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第六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按项目工程进度向承接平台报送软贷款提款申请; (二)按项目工程进度向各市拆迁单位拨付软贷款; (三)检查各市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四)认真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五)按期向省交通平台偿还软贷款本息; (六)向省交通平台、省债务办、承接平台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项目管理所需材料,并定期向承接平台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第七条 各市拆迁单位职责 (一)按项目工程进度向项目单位报送软贷款提款申请; (二)保证软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八条 省债务办职责 (一)审核软贷款的资金使用及偿还方案; (二)监督软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第九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制定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税收征收偿还软贷款管理办法; (二)当相关税收资金不足以偿还应付债务时,及时调度资金垫付。 第三章 软贷款借入 第十条 省交通厅按照省政府的批准意见,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并与承接平台签订转借协议。 第十一条 软贷款转借期及宽限期原则上根据投资回收期确定,其中,宽限期不超过5年,转借期不超过25年。转借利率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议利率,即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下浮10%,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软贷款在途利息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省交通平台、承接平台和项目单位分别设立软贷款资金专户,用于办理软贷款的提取和支付。 第四章 软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末前完成下一年度软贷款本息偿还预算,经省交通厅审核后,交省财政厅安排还本付息资金。 第十四条 软贷款按季付息,按年偿还本金。省交通平台设立软贷款偿债资金专户。省财政厅定期向省交通平台的偿债资金专户拨付当期偿债资金。省交通平台根据项目借款合同向国家开发银行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有关各市偿债资金来源为项目税收资金,具体事宜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税收征收偿还软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提前还款时,应经省交通平台和省财政厅商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如改变偿债方式或偿债主体(即项目单位),需经省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债权债务相关手续后,由新的偿债主体继续负责偿还软贷款本息,并继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期向承接平台和省交通平台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偿还等情况,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交通平台和省债务办上报上一年度项目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承接平台、省交通平台和省债务办。 第二十条 软贷款项目应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关于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5)29号)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弄虚作假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可以采取停止软贷款发放、提前回收软贷款等措施,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共同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