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8)37号 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江西、湖北、四川、陕西、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发(2008)1号)要求,为全面了解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状况,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于2008年5月份,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研检查组,对全国有代表性的省(区、市)开展调研和检查。请各省(区、市)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方案 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发(2008)1号)要求,为全面了解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状况,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等的要求,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研检查组,对全国有代表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调研和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的 通过对有代表性的省份进行调研和检查,全面了解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准备和实际开展情况、存在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调查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原则 (一)宏观和微观相结合原则。既要从面上调研检查、了解掌握二次调查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也要从微观上调研检查、了解掌握具体技术方法和存在具体问题。 (二)汇报座谈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原则。通过汇报、座谈和交流,了解总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实地检查,充分了解县(市)调查工作的具体情况。 三、内容 (一)组织方面 1.调查的机构设立、人员组成、工作方式等状况。 2.省、地(市)、县各级调查经费具体落实状况。 3.调查队伍(包括农村土地调查队伍、监理队伍和城镇土地调查队伍)落实状况。 4.调查的宣传和培训状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农村土地调查方面 1.调查底图状况,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办下发调查底图和已有调查底图状况。 2.在全国土地调查办下发的省级调查控制界线基础上,县、乡级调查控制界线确定方法和进展状况。 3.全面开展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类调查)的县级单位数量及占全省比例。开展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的方法和要求。 4.已完成更新调查地区,开展二次调查的技术路线和方法。 5.一次调查、更新调查、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利用状况。 6.开展田坎系数测算情况。 7.按照国家对农村土地调查的内容、方法、时间等要求,完成农村土地调查任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城镇土地调查方面 1.全面开展城镇土地调查的数量及占应开展比例。 2.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开展二次调查的技术路线和方法。 3.按照国家对城镇土地调查的内容、方法、时间等要求,完成城镇土地调查任务可能会遇到的主要问题。 (四)基本农田调查方面 1.全省基本农田资料(图件)基本状况,主要指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在有关图件上及图件比例尺。 2.基本农田资料收集状况。 3.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调研检查省份 (一)黑龙江省,重点了解林区调查情况。 (二)辽宁省,重点了解在试点基础上,即将全面开展调查情况。 (三)陕西省,重点了解调查全面准备情况。 (四)四川省,重点了解调查的技术路线和方法。 (五)北京市,重点了解全市调查成果情况 (六)湖北省,重点了解县级调查控制界线的确定方法。 (七)山西省,重点了解调查全面准备情况。 (八)宁夏区,重点了解调查全面准备情况。 (九)江苏省,重点了解全省开展1:5千比例尺调查情况。 (十)江西省,重点了解全面开展调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一)上海市,重点了解大比例尺调查和调查成果情况。 (十二)福建省,重点了解全省汇总情况。 五、调研检查方法 采取省级座谈了解全面状况,选择1个地(市)和1个县级单位(包括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通过座谈、实地检查,了解全省好的做法、经验,存在组织、技术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六、分组 调研检查共组成六个组,由全国土地调查办领导、全国土地调查专家组成员和全国土地调查办人员等组成,具体分组如下(每组第一名为组长)。 第一组:高延利、张炳智、李 琪,负责上海市、北京市; 第二组:朱留华、沙志刚、张明达,负责湖北省; 第三组:温明炬、蔡乃煌、杨祝晖,负责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黑龙江省; 第四组:谢俊奇、骆惠琴、孙毅、郑颖,负责辽宁省和江苏省; 第五组:马克伟、向洪宜、李涛,负责四川省、山西省和陕西省; 第六组:孙毅、梁耘、曾巍,负责江西省和福建省。 七、时间安排 (一)2008年4月28日至5月9日,制定调研检查方案。 (二)2008年5月10日至5月30日,实地调研检查。 八、要求 (一)调研检查的行程具体事宜、由各调研检查组与相应省份协商确定。 (二)各调研检查组返京后,三日内提交调研检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