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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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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 人社部明电(2008)4号
【发布日期】 2008-05-14
【实施日期】 2008-05-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等地发生了7.8级地震。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会议,全面部署当前抗震救灾工作,温家宝总理亲赴地震灾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四川是农民工输出大省,全省农民工2000多万,其中,1000多万遍布全国各地,地震波及的重庆、宁夏、甘肃、陕西、山西等地也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在外务工经商。地震发生后,广大农民工极为牵挂自己的家乡和亲属,迫切希望与家人取得联系,及时返乡抗震救灾和重建家园,希望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关爱和大力支持。为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农民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
  这次地震灾情特别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巨大,抗震救灾工作时间特别紧迫,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责任特别重大,任务特别艰巨。各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充分认识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特别是做好灾区外出农民工工作,对维护广大农民工的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意义。
  二、全力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各项农民工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从自身的职责出发,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全力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农民工工作。一是要尽快摸清来自灾区,特别是重灾区的农民工在本地区的数量和生产生活情况。受灾地区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组织力量深入抗震救灾第一线,摸清来自外地和本地就近转移的农民工情况。二是针对在本地的灾区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三是认真做好在本地的灾区农民工的思想工作和安抚工作,努力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从感情上、生活上切实关心、关爱农民工,保持他们的思想和生活的稳定。四是对灾区来的农民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对非重灾区的农民工,要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他们与家乡保持通畅的联系;对有返乡意愿的重灾区农民工,要设法提供交通上的便利,保证他们能够尽快返乡。五是受灾地区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照顾好灾区留守老人和儿童的生活,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民工重建家园。六是切实加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严厉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妥善处理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保证灾区农民工能够及时返乡和顺利重返工作岗位。
  三、加强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情况通报和宣传
  各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情况,通报信息,并尽快将灾区农民工在本地务工的情况和要求,以及相应的工作安排上报国务院农民工办;遇有紧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舆论引导,使农民工感受到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利益的决心和信心。
  联 系 人:刘玉根 吴厚德
  联系电话:010-84201503 84201507
  E-Mail:Nongmingongban@molss.gov.cn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代章 )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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