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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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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5-15
【实施日期】 2008-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培训单位: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议要求,为切实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培训单位须在5月15日前上报年度培训计划,由国管局财务管理司认可后进行培训。培训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计划中的内容如需调整,须在培训开班前两周上报国管局财务管理司批准。
  二、各培训单位使用的培训教材须经国管局财务管理司审定认可,未经审定不得擅自使用不符合培训要求教材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培训单位推荐的培训教材,各培训单位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三、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计人员持证报名的规定,在每期培训开班前2天将培训人数报国管局财务管理司,在培训开班当天下午将培训学员的会计从业格证书和培训学员信息表送至国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办公地点(国谊宾馆贵宾楼一层),培训第三天下午取回完成登记的证书。
  四、各培训单位要在授课场所对培训内容、时间安排、授课老师、收费标准、教材价格、考核登记和教学联系人等情况进行公示,便于学员了解掌握。
  五、各培训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对教学场地、学员食宿和人身财物等事项的安全工作,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万无一失。
  六、2007年度在各培训单位已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但未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由培训单位将这部分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学员培训记录等证明材料,于5月31日前报国管局财务管理司,经审核确认后补登2007年度继续教育记录。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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