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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震救灾捐赠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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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绩考核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5-16
【实施日期】 2008-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关于抗震救灾捐赠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四川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后,中央企业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紧急行动,踊跃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奉献爱心。截至2008年5月16日12时,中央企业捐款捐物总额已达到6.7亿元。为规范做好中央企业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捐款捐物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企业要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捐赠工作,增强捐款捐物的针对性,优先保证受灾最严重的地区和中央企业。
  二、严防不法分子利用捐赠活动诈骗。中央企业要提高警惕,加强沟通和联系,对索要捐款捐物的真伪进行认真核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爱心捐赠的积极性。
  三、严格落实捐赠报告制度。企业捐赠要量力而行,作为重大财务事项,应提前向出资人机构报告。企业如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业绩考核局联系。
  联系人: 李俊玮
  联系电话:63193027 63192676
  传真:63192661 6319268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绩考核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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