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池州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充分发挥广告监管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紧扣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集中力量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落实广告监管各项制度,探索建立对虚假违法广告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使集中性、阶段性的专项整治工作逐步过渡到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为广告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创造条件,基本清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逐步提升我市广告业整体信用,增强消费者消费信心,为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范围:我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经营性网站及相关的广告主和广告公司。 (二)重点整治内容:以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招聘广告为重点,着力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医疗广告。主要是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广告中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广告中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尤其是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的行为,以及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2.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主要是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3.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4.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主要是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性仿真器械等广告,以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网上发布治疗广告及信息。 5.招聘广告。主要是未经审批登记,发布户外招聘广告、为骗取中介费用发布带有误导欺诈内容招聘广告、用人单位为招聘廉价劳动力发布夸大其词招聘广告等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强化协作联动,形成统一高效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一是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明确不同时期的整治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解决;二是及时通报各部门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检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三是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全面落实媒体广告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或发布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法广告的经营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同时曝光其严重违法广告行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四)落实广告审查员制度。加强对广告审查员的法律培训和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媒体认真落实广告审查员制度,提高媒体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和自律能力。 (五)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依据广告市场监管信息,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广告发布“零违法”的诚信单位予以表彰;对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降低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四、明确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查办案件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对投诉举报、监测发现、交办转办的案件要及时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的管理,把广告列为媒体阅评的内容。指导和督促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要高度重视清理新闻媒体不良广告工作,建立媒体发布违法不良广告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总编辑、台长要对广告版面内容导向负责,对发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广告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确保广告宣传导向正确、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广告格调健康向上。 (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的行业监管,建立并落实发布广告行为主管领导负责制、领导责任追究制、评比考核等制度。广电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自律,依法发布广告,自觉抵制各种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查责任制度,落实法定广告审查责任,不得将广告发布审查权交由广告代理公司行使;新闻出版部门要深入落实《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加强报刊广告审读,依法处理刊载禁载广告的报刊,加大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强化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管理,严肃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同时抓住医疗广告环节暴露出来的问题,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宣传落实《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的同时,要针对广告环节暴露出来的问题,充分运用监督管理的各种手段,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为。 (六)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违法犯罪行为,对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重点,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研究和把握违法广告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违法宣传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促进广告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把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推向深入。 (二)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各级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督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进一步健全制度,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要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监管中要广泛宣传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引导广告公司和广告媒介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自觉守法和诚实守信意识,推动广告诚信建设。在专项行动中,统一行动,重拳出击,形成强大声势,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氛围,增强整治效果。 (三)加强交流,互通信息。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交流,沟通信息,推动工作。各地每季度要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下月初5日前报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对整治工作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报告上级机关,通报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