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绿色信贷环境政策将企业和个人环保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通知 各环保分局,厦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45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福建省环保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环境政策将企业和个人环保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通知》(闽环保法(200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与报送工作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闽环保法(2008)1号文件(可从福建省环保局网站下载电子文本,网址:www.fjepb.gov.cn)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与报送工作。 (一)各环保分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信息报送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并将信息录入电脑模板,通过环保部门局域网同时报送。其中依排污者的性质,分别按企业或个人的信息报送。市环保局于每月10日上报汇总信息。 (二)当已报送过处罚信息的排污者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后,环保分局应在下月报送信息时一并报送改正情况。继续填报环境违法采集信息模板,在“处罚执行情况”中注明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其他各项信息不变。 (三)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报送信息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四)个人环保信息中,处罚的终止日期改为改正日期。 二、金融机构使用企业环保违法信息的原则 (一)限制使用原则。仅作为审批贷款、控制污染企业信贷支持的依据,并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 (二)保密原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企业环保信息保密。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环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违法信息的报送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把建设项目信贷关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放贷银行应要求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作为授信审查的基本内容之一。建设项目应获得而未获得环评审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预先拨付资金进行开工前准备和建设。项目环评要与规划环评的总要求相容,技术经济标准原则上应向国内先进水平和国际水平看齐。放贷银行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环评审批文件的真实性有疑异,可向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咨询,市环保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提供相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2002年10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规定的范围为准。 五、充分发挥企业和个人环保信息在落实绿色信贷政策中的作用 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及本通知要求,有效使用企业和个人环保信息,落实绿色信贷的各项要求,推动节能减排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机构客户所在的主要行业及其特点,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细则。金融机构向企业或个人办理信贷业务时应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的WEB公告栏查询“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同时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查询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情况,要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和个人环保奖惩信息情况作为审办贷款业务的必备条件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绕开项目授信的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和担保。 企业和个人环保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上述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相关环保政策法规培训和咨询,提高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识别能力。监督金融机构停止对严重环境违法项目的贷款发放,尽快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从简化贷款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的角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类投资项目,要区别对待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对于限制类的增量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存量项目,若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整改,可按照信贷原则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各类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对不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在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并参考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六、切实改进和加强对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工作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严格实施、突出重点的工作要求,加强信贷管理,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着重支持技术更新和改造。 银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的联系。 七、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联席会议,强化信息沟通和联系落实,根据各自职责,按上级文件要求,密切配合,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联系人: 1、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黄平 电话:5182671,传真:5182674 2、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统计研究处:洪幼泓,电话:5899922 贷币信贷管理处:黄师今, 电话:5885108,传真:5899501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统计信息处: 陈既阳,电话:5892848,传真:5892871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环境政策将企业和个人环保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通知》(闽环保法(2008)1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