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保护生态环境、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而作出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作用的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我市在生态公益林建设、饮用水源保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诸多领域进行了探索实践,已形成了一些制度和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更好地发挥生态补偿的作用,促进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就建立健全我市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推进生态市建设、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 生态补偿涉及面宽、范围广,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在完善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选准方向,重点突破,要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扎实稳妥地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二)坚持公平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资源环境的利用开发受益者,有责任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群众作出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因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责任主体不仅有责任修复生态环境,而且有责任对受损者作出适当的补偿。 (三)坚持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 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据生态补偿原理,多渠道多形式支持饮用水源保护区、江河源头地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广大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作为支撑,应根据不 同地区、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多渠道、全方位筹 措生态补偿资金,因地制宜选择补偿模式,既要坚持政府主导, 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拓宽资金渠道, 探索市场化补偿的路子。 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一)生态补偿的范围和重点领域 1、生态补偿的范围。生态补偿的范围是各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禁止开发区(禁止准入)和限制开发区(限制准入)。 2、生态补偿的重点领域。生态补偿要重点支持饮用水源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等领域。当前要尽快对长潭水库、牛头山水库、湖漫水库、石门坎水库、里石门水库、西岙水库等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启动生态补偿的试点工作。 (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制度 3、整合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整合现有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在生态市建设、新农村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三项专项资金及排污费、水资源费、矿山资源费、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财政支农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各部门应按原资金使用渠道并结合生态补偿的理念,制定或调整资金使用管理政策, 在资金安排使用中要合理确定实施生态补偿的资金比例,对欠发达地区、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项目应予以适当倾斜。 4、加大生态补偿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现阶段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各级财政应逐步加大补偿资金的投入力度,同时要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生态补偿资金,通过提高原水价格、用水大户水价以及提取土地出让金部分资金等,进一步扩大资金规模。 5、加强地方专项资金的配套。各县(市、区)应当根据生态补偿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加快建立配套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配套资金应优先扶持省、市级生态补偿资金投向的重点领域和项目,并在促进本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农村及欠发达地区的共同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6、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支持。要多渠道争取国债资金以及国家、省级各类专项补助资金,提高政府各项资源性收费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强化资源使用补偿,争取各种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与恢复。 (三)积极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 7、加强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各级政府及财政、建设、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种环境与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制度,逐步加大各项资源费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进一步完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营;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合理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征收标准,确保治理备用金的征收标准不低于矿山生态修复的治理成本;加强采砂等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管理,逐步加大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力度。 8、加强排污费的征收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排污费的使用要确保重点污染源防治资金需要,对区域性污染防治和开发应用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加大各类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处罚所得资金由各级财政充实到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 9、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水权转让机制。根据生态环境功能要求,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市域范围内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和排污权有偿交易制度, 加快启动排污权交易试点,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鼓励区域之间探索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转换机制,逐步使我市的水资源以有价的形态,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和更为有效的保护。 (四)制定生态补偿的产业扶持政策 10、调整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各县(市、区)要根据四类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合理划分禁止开发(禁止准入)、限制开发(限制准入)、重点开发(重点准入)和优化开发(优化准入)四类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区域空间开发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展符合功能区规划要求的替代产业和特色产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型产业,积极构建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产业布局。 11、构筑异地发展的政策平台。继续支持鼓励异地开发、下山脱贫、生态脱贫等行之有效的生态补偿方式,结合温台沿海产业带规划的实施,继续从体制上、政策上为异地发展开发创造有利条件,在招商引资、企业搬迁中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政策、税收优惠;尤其是对上游污染较重的行业,因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而异地搬迁的,各级政府应出台相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继续加大对下山脱贫、生态脱贫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资金投入,解决移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切实增强各类移民自我发展的能力。 12、实施财政和税收分类管理政策。各县(市、区)应借鉴天台县的成功经验,从生态功能、产业发展等方面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进行分类。对以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等禁止开发、限制开发为主的欠发达乡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和差异化考核,同时实行基本财政保障制度和生态保护财政专项补助政策。 三、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保障体系 1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市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完善的生态补偿政策措施;各级生态办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改革、经济、建设、水利、农业、国土、林业、环保、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生态补偿措施的督促落实,对实施生态补偿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台州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14、完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围绕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重点和难点,逐步制定有关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生态公益林管理、国土出让、水权转让、排污权交易、异地发展、采矿权和采砂权等资源使用管理方面的配套政策,为实施生态补偿提供政策保障。 15、制定补偿标准。加快建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研究制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量化评价方法, 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标准的技术支撑体系。根据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结合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万元GDP排污强度、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等指标,逐步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公平合理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16、强化各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 或通报生态补偿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充分重视社会监督,极吸取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不断增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过程中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立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实行生态补偿资金接受地年度生态补偿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生态补偿实施情况部门年度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实施生态补偿的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生态补偿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和流域交接断面的水质达标情况。 17、健全考核体系。要将落实生态补偿工作作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生态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积极推进绿色 GDP 国民经济核算研究,将资源和环境成本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评价体系,作为衡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指标。改革和完善现行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将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万元GDP排污强度、环境质量达标率等指标纳入考核指标,并逐步增加其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建立健全特殊生态价值地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