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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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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黔国资通考核(2008)31号
【发布日期】 2008-05-20
【实施日期】 200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施行的《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委托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具体考核分两个层次进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由省国资委根据本办法考核;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省国资委成立经营业绩考评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依据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效益与廉洁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注重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又要注重监督企业负责人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五)公开监督原则。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要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待年度终结时统一考核。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法定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指标、内容和期限;
  (三)考核与奖惩;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共性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3.成本费用利润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二)分类指标包括两项:一项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按化工、煤炭、冶金、建筑、流通、投资和其它行业,确定体现行业特点的同行业企业相同的指标;一项由被考核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重点工作,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等因素自报,省国资委核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共性指标包括企业管理、安全环保、维护稳定、党的建设、重大事项报告五项指标。共性指标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考核期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管理"短板"等因素商企业确定一项。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核定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目标值。省国资委核定企业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较高值;核定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鼓励企业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经营状况,自加压力提出积极的目标建议值。
  企业要求降低考核指标目标值的,须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经省国资委核定后,其负责人薪酬原则上同比率下浮。
  (二)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阶段经济运行分析、跟踪调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等手段,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 7 月底以前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企业应按规定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计划实施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处置等重要情况时,事先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省国资委每年听取一次企业董事会工作情况报告。
  (四)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结合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等进行年度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满的次年4月中旬以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或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经营业绩奖惩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主要为年度薪酬、经营管理奖励和中长期激励(含任期激励)。
  (一)年度薪酬=基薪+绩效年薪
  1、企业负责人基薪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下确定。
  2、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各指标权重为:利润总额30%、净资产收益率20%、成本费用利润率20%,两个分类指标各15%。绩效年薪基数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以下确定。
  绩效年薪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年度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
  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率=(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100%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年度利润总额完成率×30%+净资产收益率完成率×20%+成本费用利润率完成率×20%+分类指标1完成率×15%+分类指标2完成率×15%)
  综合完成率为100%时,绩效年薪即为绩效年薪基数;综合完成率大于或小于100%时分段计算绩效年薪,综合完成率在100%-120%(含)和100%-8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年薪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在120%-130%(含)和80%-7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年薪增加或减少0.5个百分点;在130%-150%(含)和70%-5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年薪增加或减少0.3个百分点;在150%以上和50%以下,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年薪增加或减少0.1个百分点。
  (二)经营管理奖励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共性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奖励额度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三)任期激励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各指标的权重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40%、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30%、分类指标30%。任期激励以企业负责人考核期内积累的预留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为基数。
  任期激励=任期激励基数×任期考核综合完成率
  任期考核综合完成率是任期各项考核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
  任期各项考核指标完成率=(任期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任期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100%
  任期考核综合完成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率×40%+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完成率×30%+分类指标完成率×30%)
  任期考核综合完成率为100%时,任期激励即为任期激励基数;综合完成率每超额1个百分点,计提任期激励基数的1%,超额计提上限为30%;综合完成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任期激励基数的1%,扣减下限为30%。
  其它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薪酬根据企业实施的考核结果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经营管理奖励的80%以下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
  (一)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按月支付。
  (二)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的7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认后当期兑现;其余30%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三)任期激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一) 按本办法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再享受本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和其他工资性补贴;经批准在所属或关联企业兼职的,只能按本职领取薪酬,兼职企业给予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和其他补贴一律上缴本任职企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个人不得领取;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给予企业负责人的奖励,企业不得据此名义从企业开支扩大奖励范围。
  (二)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按国家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在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薪酬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在自主创新、管理创新、扭亏增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省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送主管部门,作为干部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较差、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评委员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减发、停发其薪酬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参股企业中符合本办法考核范围的国有股权代表,由其提出考核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执行其他经营业绩考核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子企业、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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