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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8〕41号
【发布日期】 2008-05-20
【实施日期】 2008-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4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关于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8年5月20日
关于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
  
 
  为了巩固前一阶段我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成果,促进改革向纵深发展,积极探索和逐步解决农村牧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现就深化我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提高思想认识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的总体要求,经过全区上下近两年的努力,我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各项重点工作进展顺利,均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主要表现在:苏木乡镇机构撤并、人员重新定岗工作基本完成;落实“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原则,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得到巩固;全面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乡财县管”和“村财民理乡代管”的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初步确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农村牧区低保范围不断扩大,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稳步提高;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全面启动;试行惠农惠牧“一卡通”发放,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开局良好;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财政资金的集聚效应进一步显现;农村牧区金融改革稳步推进;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有序进行。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农村牧区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苏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农村牧区“三财”(财政、财务、财产)和“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亟待加强;苏木乡镇经费紧缺,运转仍较困难;集体林业经营管理新体制尚未建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尚不完善、农牧民贷款难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进展不平衡,其他乡村债务仍很沉重;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滞后,社会负担沉重;农村牧区公益事业欠账较多,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较难开展;农村牧区尤其是黄河灌区农民用水负担较重,严重影响农牧民生产积极性;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机构和组织建设尚待加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我区“三农三牧”工作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顺利推进。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提高对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我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推向新的阶段。
  二、明确工作重点
  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切实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主题,按照“扩大试点、重点突破、完善机制、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抓好落实”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苏木乡镇机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集体林权制度四项重点改革,进而带动农村牧区其他配套改革深入开展,让广大农牧民更多地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
  (一)进一步巩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成果
  1.转变苏木乡镇政府职能,促进其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保障苏木乡镇公用经费,着力增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提高党在农村牧区基层的执政能力。
  2.深入研究县乡政府职能划分,理顺县乡关系,完善旗县人民政府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
  3.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减少办事程序和环节,实现工作的高效、务实、便民。探索增强苏木乡镇机构和人员为农为牧服务技能的途径和方式。
  4.优化苏木乡镇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并切实防止机构和人员反弹。
  5.积极稳妥地推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激发事业单位活力。
  (二)继续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1.在巩固“两免一补”政策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部署,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2.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的补助标准。建立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3.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中小学寄宿生生活补助和免费教科书的补助标准,并建立部分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
  4.建立和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改革教育人事制度,合理调整农村牧区教育布局,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5.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综合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制化。
  (三)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
  1.建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明确界定县乡政府支出责任。深化“乡财县管”和“村财民理乡代管”改革。
  2.深入研究和探讨自治区直管旗县的财政体制新模式,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3.进一步完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县乡最低财政支出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4.规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制度,加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各种涉农项目的监督管理。
  5.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三财”和“三资”管理。
  
(四)全面推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1.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区自然、社会、森林资源的现状及特点,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业体制机制创新,力争2008年在全区全面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深入调查研究,完善采伐管理、评估流转、要素市场、林权登记发证等相关配套改革政策。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完善政策、规范奖补,确保如期完成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为化解其他乡村债务积累经验
  1.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化债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
  2.密切跟踪和掌握各地的化债工作动态,研究解决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通报化债进度,推动化债工作。
  3.加大化债资金投入,确保化债资金需要。及时兑付奖补资金,确保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的任务。
  4.在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全部化解后,适时开展清理化解其他乡村债务工作。
  5.建立健全制止乡村发生新债的机制。
  (六)推行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
  1.深入研究解决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管理部门多、发放渠道乱、发放成本高的问题。
  2.开展惠农惠牧补贴资金发放“一卡通”试点,并适时推广。通过统一开发和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相关资源共享,变繁琐的人工操作为快捷的智能化管理,以节约发放成本、减少发放环节、避免违规违纪,实现多项补贴“一卡(折)”直接发放给农牧民。
  (七)探索建立农村牧区“一事一议”奖补制度
  1.研究农村牧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事难议”、“议难决”和“决难行”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2.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2008年自治区财政本级安排奖补专项资金,选择部分旗县开展农村牧区“一事一议”奖补试点,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牧民参与、社会力量支持的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促进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八)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
  1.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巩固“以县为主”的支农资金整合成果,着力构建支农资金整合的长效机制。
  2.探索源头整合支农资金新体制,尽快研究在自治区级等更高层面上的支农资金整合新机制,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项目支出进行归并,取消小而全、多而散的零星支出和项目,集中财力办大事。
  3.逐步下放资金和项目的审批权限,使自治区有关部门一般不再审批具体项目。
  4.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资金整合协调机制,对支农支牧专项资金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调研,而后进行分析归类,提出整合规划,逐步推进全区支农支牧资金的源头整合工作。
  (九)改善对农村牧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逐步解决农村牧区资金外流、农牧民贷款难等问题
  1.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理顺信用社管理体制,深入推动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调整营业网点。
  2.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网络优势,积极增强服务功能,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供宽领域、深层次的金融服务。
  3.扎实推进和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试点工作,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发展活力。
  4.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设立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风险调控发展基金,并逐年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
  5.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逐步扩大农牧业保险范围和种类,并完善相应的资金保障和管理机制。
  (十)推进国有农牧林场税费改革
  加快分离国有农牧林场分离办社会进程,推进国有农牧林场管理体制改革,从根本上减轻农牧林场职工负担。
  (十一)深入研究农民用水负担问题
  以河套灌区为切入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尽早制定减轻农民用水负担改革方案,并争取国家支持。
  (十二)创新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坚决制止农牧民负担反弹
  继续实行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着重抓好监管工作。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强化机制约束,做到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使新时期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各级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机构,为推进改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各地区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国发(2006)34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赋予相应的工作职能,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各盟市、旗县可参照自治区的模式和做法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机构,以便上下衔接、协调顺畅、齐抓共管,为推进改革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建立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联系村制度。为了方便掌握情况、联系群众、宣传政策、促进工作,建立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包括组长、副组长及办公室主任)联系村制度,通过联系村的蹲点调研,使联系村成为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了解和关注“三农三牧”,改善民生、完善服务、健全政策、促进改革的重要窗口。
  建立健全自治区相关部门联络员制度。为了及时沟通情况,在各有关部门间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与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使其及时、准确和全面地汇总信息,为自治区领导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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