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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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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08)30号
【发布日期】 2008-05-20
【实施日期】 2008-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是统筹我市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对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我市供销社的发展改革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供销社改革发展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供销社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任务,按照改革创新农村经营体制的要求,在逐步解决经济转型所遗留的历史问题的同时,努力探索服务“三农”的新方式、新途径,对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需要,通过供销社的改革发展,构建起新型的农村经营服务体系,使供销社成为城乡之间、市场与农户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经济桥梁与纽带,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促进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骨干力量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推动力量。
  二、供销社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全市供销社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搭建为农服务的“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即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搭建连接城乡的桥梁;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搭建为农民生活生产服务的平台。
  (一)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各级供销社要结合当地实际,发挥自身存量资产、业务渠道等优势,搞好规划,建设覆盖乡(镇)村,符合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要求的新型流通网络。要通过新建、改造、重组,特别是供销社之间的合作等形式,优先培植带动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发展快、条件好的县(市、区)要加快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参与和带动农村社会商业调整,推进城市新型业态在农村发展。要根据农民需求,引导经营单位依照有关经营规定逐步将通信、医药、图书、农技等涉农经营项目和劳务、信息服务代理业务融入网络,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同时,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积极构建包括回收、加工利用在内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依法依规搞好棉花和烟花爆竹传统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各级供销社要以现代商品经营为基础,整合带动其他经营服务项目,根据村庄、人口分布和农村社区经济活动特点,科学布局选址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要从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日常问题入手,安排服务内容和项目;采用新型经营方式,以经营服务的专业化,提升农民社区生活和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整合注入农村的相关资源,为各部门、各系统支农下乡项目提供集中服务的平台。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优势,按照政府引导、供销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搞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泰政办发(2003)47号)精神,各级政府要积极倡导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吸收各方面广泛参与,建设自我服务与承接行业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鼓励各级供销社与农民合作组织在资源整合与共享的基础上,合作建立区域型农村经济类社团组织;支持供销社面向农村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不断增强服务功能,逐步提供包括组织、信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内容,并给予政策和项目扶持;鼓励供销社依法依规参与农村金融改革。
  各级供销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有组织、按程序、科学地推动“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建设,力争3年内形成基本框架。按照上述要求,努力促使多数县(市、区)发展2家以上有一定规模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新泰市、肥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物流配送中心,岱岳区、宁阳县各建成一处物流配送中心;所有乡镇驻地建成一处连锁经营中心店,日用消费品、农资服务便民店基本覆盖2000人以上的村庄,半数以上中心村建成社区服务中心。进而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较快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经济协会的数量、质量和规模有明显提高,农产品收购、加工、批发交易市场建设方面实现新突破,以更好地发挥新时期供销社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
  三、正确把握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政策和原则
  供销社的改革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要坚持在为“三农”服务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自己,正确处理好自身利益与农民利益的关系,尊重基层和群众的意见与要求。
  (一)巩固社属企业改革成果。各级政府要依据《公司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支持供销社所属企业改制,巩固已有改革成果。鼓励供销社参股、控股龙头企业。对尚未完成改制的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多种形式改造基层供销社。基层供销社是扎根于乡村的经济组织,是直接为“三农”服务的载体。市、县两级供销社要在驻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帮助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探索基层供销社改造的新路子,加快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
  (三)深化市、县两级联合社改革。市、县供销社要充分发挥对下级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职责,积极适应为基层社、公司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的需要,加快职能和机制转变。要对参控股企业行使好出资人职责,对基层社发挥有效的指导监督作用,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服务组织中发挥骨干带动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为本级县联社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组织机构完整和经费来源稳定。
  (四)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供销社是一个有着近60年发展历史的行业,各级要妥善处理好供销社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相关政策,帮助有困难的基层社和职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供销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大对供销社发展资金的扶持。各级要加大对供销社系统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自2008年起,市政府设立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也要相应作出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属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的,可优先予以支持。同时,大力扶持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各级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涉农项目资金,可用于供销社发展项目。
  (二)妥善解决供销社发展土地问题。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在搞好供销社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用地。对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的企业,土地出让金可优先用于供销社职工安置。
  (三)做好供销社企业解困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工作,积极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优惠政策和做法,适用于供销社。对供销社的历史经济包袱,凡属已经清理核查认定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明确责任,妥善处理,原则上2008年基本解决;经营性的亏损挂帐,可以采取依法破产、打包“缩水”、变现资产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解决。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供销社是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把推进供销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帮助各级供销社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引导供销社明确新时期的定位和发展途径,制定年度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支持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农业、通信、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农机等部门和单位的支农下乡项目,尽可能地纳入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以丰富社区服务的内容,方便群众。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监、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地帮助供销社排忧解难,共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级供销社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开创供销社工作新局面,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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