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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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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府发[2008]30号
【发布日期】 2008-05-20
【实施日期】 2008-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府发[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非专业人员搞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达到控制“三超”(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精神,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建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构筑物。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不纳入代建管理的项目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代建形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全过程代建指市代建局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指市代建局负责立项批复以后所有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前期工作(即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准前的所有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市代建局协助建设单位对设计阶段进行投资控制。市政基础设施和构筑物宜实行全过程代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宜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政府投资职能、工程建设职能和使用或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市场竞争和行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市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运行程序;
  (二)代建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
  1、会同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3、组织项目选址及投资估算的编制及报批;
  4、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
  5、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三)代建项目在建设实施阶段:
  1、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报批工作;
  2、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3、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相关手续;
  4、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三超”;
  5、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予以审查,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
  6、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要求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备案,负责将项目竣工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7、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准前的所有工作;
  (二)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及项目建设中的协调工作;
  (四)负责政府部分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和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核实并办理资金拨付申报;
  (五)负责办理代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接受审计;
  (六)负责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工作进行审批;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的评审和批复;
  (三)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并对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使用;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六)国土部门负责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项;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国土部门负责本辖区代建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市代建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督查、督办,并定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进度情况。

第三章 代建实施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就政府投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责落实,应与市代建局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构筑物实行代建的项目,由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市代建局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管理单位的需要;房屋建筑工程实行代建项目,市代建局应协助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批准概算的,市代建局应督促使用单位及设计单位完善、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第十二条 市代建局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市代建局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财政评审,并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设计单位方能变更设计。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市代建局负责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拨付、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财政专户,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市政府部分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缴入财政基建专户统一监管,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拨付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单,经市代建局审核同意,财政部门审查并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指市代建管理局从项目筹建之日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费用;市代建局按立项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的2.0%计提代建管理费,主要用于聘用特殊专业顾问、现场办公、优化设计、工具用具使用等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市代建局在代建过程中通过优化设计和加强监管节约的投资,经审计、财政部门认定,财政按节余的30%补助市代建局作业务经费(其中20%以内用于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80%用于市代建局承担经济责任,组织和管理项目等开支),投资节余的70%收归投资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派人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及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市代建局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要求市代建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不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与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市代建局不得执行建设单位擅自更改的变更设计。因市代建局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概算,市代建局应承担代建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未达到代建合同约定的,市代建局和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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