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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办发〔2008〕86号
【发布日期】 2008-05-20
【实施日期】 2008-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酒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甘政办发(2007)152号)精神,切实抓好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进一步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发展氛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正在逐步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新起点、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农村经济体制的创新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广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学习、培训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多种载体,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意义和基本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同时,市、县两级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相关培训。市上今年将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辅导员培训班,在全市建立起100人的专业辅导员队伍。各县(市、区)也要举办乡镇分管领导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的培训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通过广泛的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二、坚持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发展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民入社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其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变。要坚持民主管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决不能搞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坚持以农民成员为主体,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方针,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对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紧紧围绕全市的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创办能人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型、农业科研单位领办型等各具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推进股份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开展劳动、资本、技术和销售方面的合作,形成多元主体竞相参与的格局。
  要积极引导现有的专业协会向专业合作社过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今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引导符合条件以及其他经营性的专业协会逐步登记为专业合作社,让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得到更多的政策扶持。
  要切实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优势。一是推进标准化生产。围绕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加强对农民成员的农业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培养一批具体操作骨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标准化技术规范,建立标准化示范基地;积极向上争取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加大经费投入,及时总结推广一批先进典型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标准化生产,提高和稳定农产品品质。二是推进品牌化经营。总结推广品牌化经营经验,组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条件,注册商标,改进包装,整合品牌,做好绿色认证和专利申请,加强宣传,创出品牌产品,放大品牌效应,提高品牌效益。三是延伸产业链条。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改良农产品品种,引进和推广新品种与新技术;加强与农业科技单位的合作,与龙头企业的联合,促其开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提高附加值。四是推进再联合与再合作。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根据共同的需要,以加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营销企业为依托,推进同类专业合作社实行跨区域的再联合与再合作,促进其以更大的规模、更低的成本、更好质量的产品走向更为广阔的市场,获取更多的效益,让农民社员得到更多的实惠。五是强化市场营销。引导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和知名企业的经营合作,与农民经纪人的联合,与连锁超市的对接,逐步畅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
  三、加强服务指导,规范运行机制
  要加强辅导培训,抓好典型示范。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和相关辅导工作人员的培训十分必要。市、县相关部门要编写有针对性、符合实际需要的培训教材,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培训一批业务骨干和合作社能人,提升他们的整体素质。同时,市、县都要选择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行机制和服务内容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抓点示范工作。尤其是农林科技推广单位要利用科研、技术人才优势,服务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今年,全市重点抓好2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市农技中心、市农科所侧重设施农业和高效农业,市畜牧中心侧重草畜产业,市林果中心侧重葡萄产业指导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市、区)农林科技推广单位也要明确具体任务,开展抓点示范。
  要加强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规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合作社在章程制定、社员出资、运作机制、管理制度、盈余分配等方面加以规范,特别应在民主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加以规范,使合作社真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立专门账册,严格会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通过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吸引更多的农户积极参与到合作社中来,带动更多的农户增收致富。
  四、强化协调支持,形成发展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导向、财政资金、银行信贷、税收、技术、信息、用地、用电、人才引进和舆论等诸多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基础设施,拓宽服务领域,增强营销能力。市、县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形成区域性专业化生产基地,带动当地农户人均收入新增500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上将优先上报省上扶持。同时,市上将安排资金,对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产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要按照“绿色通道”有关规定减免通行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税务部门要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解决其生产和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对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支持其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抓好指导和管理工作,财政、发改、人事、农建、供销、工商、地税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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