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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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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四川省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8〕99号
【发布日期】 2008-05-20
【实施日期】 2008-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函〔2008〕9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学历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教师资格的参考人员。
  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以及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等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接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收费标准:教师资格考试费每人每次260元(包括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费以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费)。
  上述教师资格考试费中,包括专家评审、表格印制、证书工本费等费用。对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三、执收单位:教师资格考试费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收取。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教师资格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4)181号)文同时废止。

20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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