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8〕15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抚恤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二、资金渠道 在职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资性抚恤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