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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汶川地震重灾地区在京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 2008-05-21
【实施日期】 2008-05-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单位:
  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地震重灾区居民住房损坏情况非常严重。为支持他们克服困难,重建家园,现就地震重灾地区在京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凡是户籍在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州等6个重灾区中受灾严重的40个县(市、区)职工、配偶及直系血亲,均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户籍范围具体如下:
  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旌阳区、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中江县、罗江县、江油市、三台县、安县、梓潼县、盐亭县、平武县、北川县、涪城区、游仙区、青川县、雨城区、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马尔康县、金川县、小金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壤塘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黑水县。
  二、提取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职工本人提取申请;
  2、 职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职工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
  (二)配偶户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直系血亲户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直系血亲关系证明;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三、其他注意事项
  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需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经管理部审核后,情况属实的,按照《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操作规范》规定的提取程序办理,账户内需保留10元人民币。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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