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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8)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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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8)24号
【发布日期】 2008-05-21
【实施日期】 2008-05-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排污费征缴管理使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排污费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环境质量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地区、甚至国家的环境质量状况,影响到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进程。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我市排污费征缴使用工作。
  二、强化措施,确保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对排污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环保部门经费保障以及监督检查等都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各司其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严格按规定缴纳征收和使用管理排污费,确保我市排污费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确保排污费收入专款专用。
  三、明确责任,加强排污费管理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支持环保、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应缴排污费的单位要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做到应缴尽缴。环保、财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征收标准和规定程序征收排污费,实现排污费收入应收尽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等所有环节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和审计。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我市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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