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和奖金申请、发放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京劳社督发[2008]101号),为便于具体执行,特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和奖金申请、发放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和奖金申请、发放程序 一、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基金监督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奖励复核、审批和奖金发放工作。 二、市和区(县)对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的管辖范围。 (一)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包括行政部门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受理和查处以下举报: 1.涉及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市属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的举报; 2.在本市有重大影响且案情复杂的案件; 3.上级机关确定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办理的案件。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包括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受理和查处以下举报: 1.本区县范围内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2.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受理的本区县重大举报案件和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要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三)案情复杂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可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办理。 三、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的管辖范围。 (一)涉及以下内容的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谁接到,谁受理”的原则予以受理,如需共同办理的由两个部门共同办理。 1.用人单位已办理了参统登记和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属于职工举报用人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案件; 2.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 (二)养老保险处(科)、医疗保险处(科)、工伤保险处(科)、失业保险处(科)、劳服中心、医保中心、劳动鉴定中心接到的涉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由各单位受理。 (三)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管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由基金监督机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共同办理。基金监督机构根据举报案件情况,可以把接到的涉及社会保险业务的举报案件转交相关部门受理。 (四)信访部门、电话咨询中心根据举报案件情况,转交到相关业务部门的案件,由各相关部门受理。 四、凡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所列奖励条件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在案件查处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经案件承办单位主管局长签字,附案件相关材料,交由市局基金监督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报请主管基金监督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举报奖励申请表》经局领导批准后,市局基金监督处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书》(以下简称《奖励决定书》),并送达案件承办单位。 基金监督处每季度末制作财务领款凭证,到财务办理汇款手续,将奖励资金拨至相关区县劳动保障局。 市局承办的案件,由基金监督处制作财务领款凭证,承办单位签字后领取奖励资金。 六、案件承办单位依据《奖励决定书》及时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 七、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并按财务规定签字;逾期未领取的,奖金须及时退回市局财务部门。 八、《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奖金支付汇总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案件登记表》、《举报奖励申请表》连同举报案件原始材料,由基金监督处存档,保密管理。 附件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流程图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80626498715475806.doc 附件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案件登记表
附件3:市局社会保险基金案件举报奖励支付汇总表
附件4:区县社会保险基金案件举报奖励支付汇总表
附件5: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 编号:(基金监督处填写)
附件6: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书 :
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