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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
【发布日期】 2008-05-22
【实施日期】 2008-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


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
  《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市国资委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主体)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 (市国资委职责)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 (企业职责)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产权代表职责)
  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七条 (监事会职责)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投资管理原则)
  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监管方式)
  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主业投资计划和非主业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对主业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计划实行核准。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上报)
  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四季度末向市国资委预报下年度投资计划,并在下年度1月底前正式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主业投资计划以报告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非主业投资计划以请示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调整)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在年度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属于主业内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属于非主业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偏离幅度超过±10%的,视为年度投资计划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7月底和1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周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市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4、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金融投资管理)
  严格限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匹配。
  第十五条 (投资分析报告)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向市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12月底前预报全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3月底前正式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后评估)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备案)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4]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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