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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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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8)38号
【发布日期】 2008-05-22
【实施日期】 2008-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统筹城乡发展,服务“两个率先”,促进我省农村和谐稳定,现就2008年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稳定农业生产、减少受灾损失、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提高农民风险意识;逐步扩大保险品种,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统一保险条款费率,规范农业保险工作流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做好保险理赔,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取得实效,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及灾后理赔工作,保护好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把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坚持全面发展,把农业保险引向农业生产、农村经营以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切实为民办实事;坚持协调发展,促进区域间、品种间的均衡发展。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实践中逐步建立我省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

  (二)统筹兼顾。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住有利时机,立足长远,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尊重实践经验,分类指导,在探索中不断总结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途径和办法。

  (三)政府扶持。各级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继续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促进作用。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与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要把发展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政策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

  (四)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有效调动其积极性;尊重市场规则,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转移农业风险;重视控制经营风险,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保障稳健经营。

  (五)投保自愿。不断培养农户保险意识,深入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使投保农民了解掌握农业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内容,自愿投保。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农户参保。

  三、总体要求

  努力做到“三个基本涵盖”,切实把握“三个最低标准”,注重坚持“三个互相结合”,严格执行“三个基本统一”。

  “三个基本涵盖”:农业保险险种要基本涵盖我省种植养殖业主要品种;保险责任基本涵盖我省发生较为频繁和易造成较大损失的灾害风险;参保对象基本涵盖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的各类主体。

  “三个最低标准”:在整体推进面上,努力使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达到8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承保面达100%,其他主要养殖品种承保面达20%;在保费补贴上,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原则上对能繁母猪不低于80%,对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等主要种植业品种不低于70%;在保障程度上,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

  “三个互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推动能力相结合;坚持推进农业保险与建立农村保险保障体系相结合。

  “三个基本统一”:统一规范全省保险条款和基准费率,不断扩大试点险种,各市可根据实际选择不同的保障水平;统一规范全省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方式,逐步完善农业保险财务制度;统一规范全省农业保险理赔标准,切实提高定损、理赔工作的时效性。

  四、主要内容

  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继续以省辖市为单位开展。各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明确试点范围,选择保险公司,确定试点险种和保障水平,加强专业账户管理,逐步充实巨灾风险基金等。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农业保险试点给予政策和业务指导,省财政对各市农业保险试点给予一定保费补贴,逐步建立全省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一)试点险种

  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品种有: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包括水稻、小麦、棉花、玉米和油菜;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包括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及其他高效特色农业项目;农机具保险试点(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渔船、渔民保险试点。

  (二)条款费率

  2008年各市应使用统一的江苏省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规章,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我省农业保险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为鼓励农民参保,应建立无赔款优待制度,对连续参保未发生风险的农户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予以下浮。

  (三)保障程度

  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试点品种保障水平。水稻、小麦、棉花、玉米和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金额可分若干档确定,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0元/亩;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奶牛保险金额为4000元;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品种按市场价格的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

  (四)运行模式

  各地根据实际以市为单位确定农业保险试点运行模式,各市范围内运行模式相对统一。考虑我省农业保险再保险安排与风险分散,建议采用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同时,全省统一规范农业保险定损理赔处理办法、流程及标准。

  (五)保费补贴

  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与保险运作模式挂钩。采用“政府代办”模式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不予补贴,所有保费补贴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采用“联办共保”模式的,政府负担的赔付责任应不高于60%,否则中央和省级财政不予补贴;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自营保险,省级财政在正常保费补贴基础上另给予5%的保费补贴。

  1.对于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中央、省级财政补贴与70%的差额部分由市、县级财政给予补贴。

  2.各级财政对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比例,根据参保品种确定。其中: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0%;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饲养者负担保费的40%。

  对于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对保费的补贴比例为:苏南地区20%,苏中地区30%,苏北地区50%。省级财政补贴与应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给予补贴。为体现对生猪养殖大县的政策倾斜,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县,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外再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

  3.对于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照以上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

  4.对于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与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下发。

  (六)巨灾风险准备金

  为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我省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从2008年起,实行农业保险基金部分统筹办法,在省辖市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

  1.资金来源。省辖市巨灾风险准备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各县(市、区)按实际投保保费总额上缴10%。二是省辖市按县(市、区)上缴额的50%进行配套。三是在市县资金筹集到位的前提下,省级财政按省辖市配套部分进行等额补贴。

  2.资金使用。巨灾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因巨灾发生的农业保险超赔支出。准备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户管理、滚动积累、定向使用。县(市、区)发生巨灾超赔时,政府应负担的超赔部分原则上由下列资金依次赔付: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基金历年积累、当地政府巨灾准备金,依然不足部分,由县(市、区)向省辖市提出申请动用巨灾准备金。

  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下发。

  (七)管理费用

  农业保险试点管理费用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为保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承保额,及时将管理费用划拨至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他用。

  五、组织领导

  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扩大为省金融办、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省农林厅、海洋渔业局、农机局、气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积极推进,充分调动基层和农户的积极性,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取得更好的效果。有关保险公司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协助各地政府组织开展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各地、各部门和保险公司要主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努力把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做好、做扎实,真正取得实效。

  各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在2008年6月30日前将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报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后每月汇总上报农业保险试点业务开展情况。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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