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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我省援川救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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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8〕68号
【发布日期】 2008-05-22
【实施日期】 2008-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我省援川救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我省各界纷纷捐款捐物,有力地支援了四川灾区的抗震救灾。为使我省援川救灾工作更加有序,救灾款物能够科学、持续地根据灾区的需要和国家抗震救灾的部署统筹安排,现将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我省援川救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援川救灾工作的通知

  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全省掀起了捐款捐物支援四川地震灾区的热潮。省政府成立了省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援川抗震救灾工作的指导、统筹与协调。为保证我省援川救灾募捐活动顺利开展,2008年5月14日,省民政厅、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双拥办紧急印发了《关于开展“5.12”四川汶川地震募捐活动的紧急通知》(琼民救字(2008)16号)。截止2008年5月20日,全省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已按琼民救字(2008)16号文的要求,积极开展募捐活动,并及时上划了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款物。为切实加强对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现就统筹做好援川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政府民政部门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按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的规定和琼民救字(2008)16号文的要求,将所募集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上划省民政厅。
  二、各市、县政府要督促其民政部门及已被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尽快将所募集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全部上划其上级归口管理部门(机构)。
  三、各市、县政府民政部门及各有关部门、机构要及时、准确统计所募集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并每日按时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汇总统计数据后当日报送省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办公室。
  四、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各部门、机构援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募集、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有关信息的社会发布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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