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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交通厅关于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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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锦政办发〔2008〕55号
【发布日期】 2008-05-22
【实施日期】 2008-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交通厅关于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在全市范围内迅速、有效地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解决我市特权车和人情车逃费问题,现将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辽监发(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所属监察局、纠风办、交通局等部门抓好落实,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此通知精神,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参与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
 

  清理特权车、人情车被国家列入反腐败纠风专项治理的一项内容。按照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和《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8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解决我省特权车和人情车逃费问题,经省政府批准,在我省开展清理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现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重点、原则和目标
  按照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交通部《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省清理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工作重点是清理特权车和人情车违规免通行费问题,特别是要认真清理市、县两级政府和部门擅自出台的减免政策和辽O号牌车辆免通行费问题。要认真对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开展清理工作,该取消的减免政策一定要取消,该保留的减免范围要公开透明。要通过开展清理工作制定出全省统一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使公路收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二、清理后确定的我省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具体政策
  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对我省减免车辆通行费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通知》要求,研究确定了我省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范围,对以下车辆通行费实行减免:
  1.军队车辆免收通行费;
  2.武警部队车辆免收通行费;
  3.正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辆免收通行费;
  4.公安机关在辖区内(以地级市为行政区划,以车牌号为依据)执行任务的制式警车免收普通公路通行费;
  5.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6.在国家和省确定的绿色通道上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减收通行费。
  7.全省公安系统持警务公务卡(公安厅商省交通厅确定办卡数量,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发放)的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8.高速公路管理用车,持公务卡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普通公路收费站所在地(市、县)公路管理部门工作用车,凭《行车执照》免收普通公路通行费。
  9.警卫车辆所带车队在一般情况下提前与公路管理部门协调后,免收通行费。
  10.普通公路收费站所在地附近(行政村)农民农业生产用车辆,免收普通公路通行费。其他车辆实行月票制。
  11.副省级以上领导车辆仍采用现在的放行方式,年底根据车辆累计通行的费用统一划结。
  三、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定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政策,任何地方都不得自行出台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政策。如擅自出台,要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交通部门特别是收费站,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加强对收费站的管理,不准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车辆减免通行费。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制定有效的防止闯口的措施和办法。对公务员耍特权恶意闯口的,要及时通报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处理。对恶意闯口造成恶果的,要及时报案。要坚决抵制地方政府或部门违反本通知精神擅自作出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决定。各级纠风和交通部门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和耍特权闯口的,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公开处理。省政府纠风办和省交通厅要对全省减免车辆通行费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纠察,各有关单位特别是收费站要积极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情节严重的问题,要向全省通报处理结果。
  本通知由省交通厅和省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
 
辽宁省监察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辽宁省交通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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