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8)4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健全我市卫生执法监督网络体系,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城乡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健全以市、区(市)县两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为主体,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为补充,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城乡全覆盖卫生监督网络体系。 二、协管员的聘任和管理 (一)协管员的配备与聘用。各区(市)县要根据街道、乡镇的服务地域和服务人口,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配备2—3名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聘用制,在现有卫生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中心城区和部分区(市)县服务半径大、服务人口多的街道和乡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卫生监督协管员,其工资额度参照乡镇(街道)社区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结合绩效考核,由各区(市)县自行确定。 (二)协管员的基本条件与准入条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原则上应具有公共卫生、医学或法律类专业学历。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发协助行政执法证的通知》(川府法(1999)23号)要求,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者由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聘用,并颁发《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 (三)协管员的权限与工作职责。协管员主要权限是协助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不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主要职责是:掌握辖区内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及医疗机构等基本情况,摸清底数,健全档案,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监管;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协助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配合卫生执法监督员对辖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及医疗机构等领域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核实;完成上级指令性任务和法定传染病防治工作;协助完成卫生行政许可咨询、许可证申办件受理和代理接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等卫生监督相关服务工作。 (四)协管员的管理与培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设立卫生监督协管科(或公共卫生服务站),协管员的行政关系和日常管理由卫生监督协管科(或公共卫生服务站)所在单位负责;业务工作纳入所在区(市)县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各区(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卫生执法监督协管能力;要指派专人负责协管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五)协管员的绩效考核与激励。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行监管考核、业务考核、社会考核和所在机构考核等绩效考核制度,由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卫生监督机构、服务对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各区(市)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具体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卫生执法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公共卫生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核拨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卫生监督协管员绩效考核以卫生监督协管效果评价考核为主,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对年度综合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者实行淘汰,对考核优秀者予以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人员经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属公共卫生范畴,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工作经费等基本支出应纳入社区公共卫生和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统筹安排。 2.管理经费:各区(市)县应安排适当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经费,并列入本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部门预算。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卫生监督协管员调查信息收集和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所必需的设施设备、重大卫生保障项目补助、培训和绩效考核奖励等支出。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卫生执法监督经费的投入,并随着财力增加逐步增加。 (二)制度保障。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实施方案,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确保卫生监督协管制度顺利实施。各区(市)县卫生、财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研究制定协管工作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建立日常监督巡查工作流程、例会制度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制度专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