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合肥市2008年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23日 合肥市2008年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在市直机关实施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意见(试行)》(合发(2008)1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2008年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结合我市公务员队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和人数 (一)交流的对象和人数 交流的对象是:参加工作满5年、在本单位工作满3年的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公务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公务员,原则上不参加本次交流。 交流的重点对象是:县处级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公务员,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上的公务员。 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10年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公务员,均应当交流。 在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上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4年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的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当有计划交流。 以上时间的计算截止到2008年5月31日。 各单位的具体交流人数,由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根据《意见》规定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专文下达。 (二)交流性轮岗的对象和人数 市公安局系统交流性轮岗的对象,由市公安局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市公安局系统交流性轮岗和轮岗的人数,按不低于科级及科级以下实有公务员人数的25%确定。 (三)轮岗的对象和人数 轮岗的对象,由各单位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轮岗的人数,按不低于本单位科级及科级以下实有公务员人数的15%确定。2007年1月1日以来轮岗比例已达到实有公务员人数30%的单位,将轮岗工作情况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备案后,今年可不再开展轮岗。 二、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交流工作 2008年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工作,由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动员部署。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对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安排。 2、推荐、上报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 (1)推荐预备交流人选。各单位按照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下达的交流人数,根据个人申请、重点交流对象以及符合应当(应有计划)交流条件的人员等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推荐预备交流人选。未下达交流人数的单位,在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的基础上,可推荐预备交流人选。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商单位直接确定预备交流人选。考虑到工作连续性,同一处室的正副职原则上不同时推荐为预备交流人选。 (2)推荐预备交流职位。各单位根据《意见》规定,将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本单位空缺的科级领导职位,推荐为预备交流职位。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商单位并经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直接确定预备交流职位。 (3)上报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各单位向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上报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上报材料包括:预备交流人选情况登记表及现实表现材料、预备交流人选综合评分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预备交流职位及职位说明书等。国家和省对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作出专门规定的,要在职位说明书上注明。 3、审核、公布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进行初审,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公布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 4、选择、填报预备交流职位和人选。根据《合肥市2008年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工作操作规程》,预备交流人选按照职位要求和自身条件,选择3个同一类别、不同单位的预备交流职位,填报《预备交流职位志愿表》。必要时,由单位填报《预备交流人选意向表》,作为安排交流人选时的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填报第一志愿的预备交流人选,优先考虑党外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女干部。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再进行下一轮次预备交流职位和人选的选择填报工作。 5、研究、决定交流人选和职位。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根据个人志愿、单位意向等,统筹考虑,整体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6、集中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已确定交流职位的公务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办理调动手续。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办理任免职手续,抄送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备案。 (二)交流性轮岗工作 市公安局根据《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加强一线、充实基层、规范操作、确保稳定”的原则,制定本系统交流性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与交流工作同步实施。交流性轮岗工作情况,及时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备案。 (三)轮岗工作 各单位根据《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在交流和交流性轮岗的公务员全部确定后,组织实施本单位公务员轮岗工作,于6月底前结束。轮岗工作情况,及时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要求 今年是我市集中实施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的第一年。这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各级组织实施部门和公务员,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配合、积极参与,确保在整个交流轮岗过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一)要切实加强对交流轮岗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的决策上来,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各单位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交流轮岗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要精心做好交流轮岗有关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深入发动,积极引导和鼓励公务员参加交流轮岗。要精心安排,规范操作,密切配合,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交流轮岗工作环境。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要关心爱护交流轮岗公务员,跟踪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要严肃交流轮岗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交流决定,不得借交流轮岗突击提拔或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借交流轮岗对公务员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公务员,调离现岗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免职或降职使用。对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报到超过15天的公务员,视为旷工,予以辞退处理。需作离任审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设立咨询电话:3538952、3538956。 |